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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2002年资产评估师考务工作的通知

2002-9-22 10:29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人事局职称考试中心、注册资产评估师考务办公室: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02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2]20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以及《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2]14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的考试教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9月20日至22日。请各地按照考试工作计划(附件一)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调整后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 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2、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3、其他有关事项

  (一) 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7]22号)及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1999]23号)自2002年2月25日起即行废止。

  (二)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规定的内容与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及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中有关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人发[2002]20号通知为准。

  三、考试报名时间为2002年3月25日至4月25日。各地要并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和报名组织工作。各市职称考试中心负责报名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注册资产评估师考务办公室按报名条件的要求,做好报名审查表、报名表、免试表预审工作,于4月10日前携报表到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统一资格审查并盖章,然后,在4月25日前到各市人事局职称考试中心报名。自2002年起,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相关免试材料由省职称考试中心统一存档管理,对全部科目合格的人员报名表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和人事(职改)部门盖章后存入考生本人档案。考生报考时要填写审查表(附件三)和新的报名表(附件四),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还应填写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五),各市审查有关原件并盖章。请各市职称考试中心于2002年7月25日前分别整理报考全科人员的报名表和部分科目免试人员的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及相关免试材料,连同考生名册和试卷预订单一起上报省职称考试中心。

  四、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成绩有效期由2年调整为3年,起始时间为2000年,即:2000、2001、2002年为第一个流动有效期,依次类推;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成绩有效期限实行2年滚动管理。《资产评估学》改为《资产评估》,《财务会计学》改为《财务会计》,其余三个科目名称不变。考试信息仍使用PTMIS98管理,修改后的数据库另发。

  五、各科试题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印制在同一份试卷上)组成,配有答题卡和答题纸。客观题部分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部分在答题纸上作答。应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无声、无储存编辑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地考务部门发放、回收。

  六、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批复》(冀价行费字[1999]1号)的规定执行,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30元。

  七、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各市职考中心于考前10天将考场设置一览表报省职称考试中心。

  八、各市职称考试中心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考务办公室要高度重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有关文件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考试报名和宣传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河北省职称考试中心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O二年三月六日